不持金钱学处指南
2013-03-27 19:26:01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不持金钱学处指南50.问:比库的金钱戒,似乎很复杂,是否可以请尊者讲得详细一点!答:比库对金钱的规定,的确有些复杂,而且注释书也作了很多的解释,假如时间允许,你们可以阅读《分文不取》[1]这本小册子。几...

不持金钱学处指南

50.   问:比库的金钱戒,似乎很复杂,是否可以请尊者讲得详细一点!
    答:比库对金钱的规定,的确有些复杂,而且注释书也作了很多的解释,假如时间允许,你们可以阅读《分文不取》[1]这本小册子。几年前,在缅甸帕奥禅林,华裔比库们曾经请示帕奥禅师后,讨论并整理成〈不持金钱学处指南〉,后来也经几次讨论,我们将其内容与诸位分享:
    1.舍心堕第18条:「凡是比库,假如捉取金银(钱)、使令捉取,或同意放在近处者,(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
      1.1 违犯的三种情形:
        1.1.1 自己接受金钱。
        1.1.2  命令他人为自己接受金钱。
        1.1.3  允许他人将金钱放在自己身旁或为自己保管金钱。
    2. 舍心堕第19条:「凡是比库,假如从事各种金钱交易者,(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
 
      3. 比库如何接受如法必需品的供养[2]
       3.1 如果施主(dàyaka)手中拿着钱或红包说:「尊者,我想供养您」,那么,比库就不能接受并且应说:「比库不能接受金钱。」或「这是不许可的。」等拒绝金钱之语,否则就成了默然允许;也不可教他交给某人或放在某处。假设施主将钱或红包放在比库的身边,说:「这是给您的。」比库拒绝他,说:「这是不许可的。」但是施主仍然回答说:「我已经把它给了您。」说完就离去。然后,假如有另一位居士前来,问说:「尊者,这是什么?」比库可以将刚才的对话告诉他。如果这位居士说:「尊者,让我将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告诉我一个安全的地方吧。」于是一起走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后,比库可以说:「这地方是安全的。」但不应该说:「将它放在这里。」只是一句话的差别,就决定是如法或不如法。(《Vimativinodanã òãkà》上说:「不应该说:『将它放在这里。』是指在说:『将它放在这里。即成为捉取。[3]」)总之,比库只能解释刚才所发生的事,而不能说:「你拿走」、「你看着办」、「你去处理」、「这是你所知道的」等语。
      3.2 若施主拿着钱但并没有说要供养比库,而只是问:「尊者,您有净人吗?」或「请问您的净人是谁?」比库则可指出谁是净人。
      3.3 若施主说:「我要供养您如法必需品/资具(价值若干元),请问您的净人是谁?」那比库就可告诉他净人是谁,但不可说「交给」谁,提及「交给」谁就有接受和指使金钱的意思。
 
施主须知:
        3.3.1 为了避免比库犯戒,施主最保险的邀请法是先把钱交给净人,然后再向比库邀请说:「我要供养您如法必需品,价值若干元,已交代给某某净人。当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时,可以向他索取。」
        3.3.2 也可以将钱交给净人之后说:「请向某某尊者如法邀请说:『某某施主供养您如法必需品价值若干元,当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时,可以向我索取。』」
        3.3.3 施主若说:「我要供养您如法必需品的基金若干元,已经托付给您的净人了。」则表明供养比库的是钱(基金),比库听了若接受,就犯舍心堕。
      3.4 比库拒绝金钱后,而受过教导的净人可以主动接受该金钱,然后向比库邀请说:「某某施主供养您如法必需品价值若干元,当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时,可以向我索取。」(但那位净人应该先向施主解释,比较不会造成误会)那比库则可接受其邀请。若净人并没有作邀请而把钱拿走,比库也无可奈何。
      3.5 门达咖学处(Meõóaka sikkhàpada):
    「诸比库,(若)有信、净信的人们,他们将金(钱)放在净人们的手中,(说):『用这(些钱)供养尊者所允许的(物品)。』诸比库,我听许你们可以接受由此(而得)的那允许的(物品)。然而,诸比库,我不说有任何方法『(你们)可以接受(或)寻求金、银(钱)。』[4]
      3.6 比库可以事先或事后(即没有供养时)教导净人或施主有关戒律允许的供养方式和处理方法等等,但不可在施主要供养时当场教导,因为这有暗示和冀望下次供养之嫌。比库有金钱的执着才会当场暗示或教导,因此比库应当少欲知足,从金钱欲望的罗网中解脱出来。若他当场问及,比库才可以回答或教导,但当下不能受供养。
      3.7 若施主供养金钱时,比库唯有拒绝,但应尽量善巧应付,避免让周遭或施主产生不悦或误会。即使别人生气,比库也不应讲任何话语,诸如「这钱是不行的」等。施主也许会不悦地说:「您怎么可以说我的钱是不行的呢?」或「您怎么都不给我种福的机会?」「您怎么不慈悲……」。在此,比库绝对不能为了让信徒种福或慈悲而接受金钱。但在事后,比库可以让施主了解比库不持金钱的戒律和佛陀对比库的教诫。
      3.8 比库也应知不适宜去的去处(舍心堕道场)和场面(例如有供养金钱的斋僧大会或法会),以免到时让周遭恼怒尴尬或自己犯戒。
      3.9 若由于施主不懂得以如法的方式供养比库,而使该金钱让净人拿去后处理不当或私用,造成施主的损失或不符合施主之意,比库也无奈何,因为比库不能支配或保管金钱。若施主以如法的方式供养,而净人不依交代或不当处理,比库「应」告知施主取回,以保障施主的权益。若不告知施主,比库则犯恶作罪。(详见舍心堕第十条)
        3.9.1 净人若自作主张或不当处理,有犯什么过失吗?若施主已作邀请,此净人则侵犯到三宝和施主的权益。如宾比萨拉王过去世的亲戚偷吃要供养三宝的食物而堕饿鬼道受苦的故事(详见帕奥禅师讲述的《转正法轮》同书异名《显正法藏》第309-11页)。[5]
        3.9.2 即使净人吃钱或卷款而逃,比库也不可以此为由而自己持钱。比库应当从金钱的世界和顾虑中解脱出来。
      3.10 总之,佛陀禁止所有接受金钱的方式。
   
    4. 邀请法:
      4.1 施主向比库邀请说:「不管任何时候,当您有任何需要时,只要在我能力范围之内,您都可以向我索取〔提出〕。」这就是对比库提出的终生邀请法。只要施主作出邀请,那么任何时候(终生),都可以向施主提出所需的如法必需品,但施主给不给是他的权利。当然,在提出之前也应该考虑施主当时的能力和意愿。
      4.2 比库不可制作邀请比库的「邀请表格」、「邀请卡」、「供养卡」等,因为这有「暗示」邀请之嫌,但由施主或净人自己制作则是可以的。
      4.3 根据心堕落第47条,邀请期限为四个月的是指药物的供养(《律藏.经分别》只说是药物,但泰国的《Vinaya mukha》则解释为四资具)[6]。在四个月的期限里,无病比库可以向已作邀请的施主或净人要求药物,而非四资具。有病比库则在任何时候都可向任何人索取药物。
    4.4 如果施主限定供养「内容」(某项东西),比库就只能要求那项内容(例如药品,见心堕落第47条)。若施主只说:「我要供养您四资具(即衣、食、住、药品),您随时可以向我提出」,那么比库只能向他要四资具而已,而不是其它任何如法必需品。
    4.5 比库应少欲知足,若要求太多会让施主对三宝(出家人)失去信心。
   
    5. 如何向亲人、有邀请的施主或净人处理所需资具?
    5.1 最理想的说法是:「我需要某某物品、某某材料和多少数量」,但不能使用以下的言词,如「给」、「带」、「买」、「请」,例如以下的方式则不如法:「给我一件袈裟」、「为我带来/购置/买/请一件袈裟」,也不要指使或规定他如何进行买卖或交易。但可使用「Kappi(咖毕)」一词(Kappiyaü karohi,为「将之作净」、「将之变成如法」之义的简称),例如「请kappi一个钵给我。」
    5.2 当净人问及物品价值时,比库可以讲出物品的价值,但只是说明「信息」而已。
        5.3 比库在商场时,可以询问了解物品价格等信息,但不可讨价还价。
        5.4 净人应自知如何为是,懂得善巧地处理比库所要的必需品,不必比库开口。
       
    6. 如法必需品供养其它比库或转移净人的方法:
        6.1 比库可以说:「请将我价值或等值若干元的如法必需品处理给另一个净人。」比库的一切言词应涉及(Refer to)如法必需品或物品项目,如「我需要供养『一百粒电池』给某某」、「我要供养『若干包水泥』给寺院」。应注意:比库不得处理钱,只能处理如法必需品,但处理时说明该如法必需品的价值是允许的。例如比库可说:「请处理我的如法资具价值一百美元给某某居士。」比库在陈述时,应知自始至终只是在处理「如法资具」而已。「如法资具」不是指钱,也不是钱的代名词,更不应让居士或净人误以为「如法资具」是「钱」。
    6.2 比库要供养另一位比库,可以说:「我想供养某某尊者如法必需品等值若干元」、「将若干资具处理给某某尊者」。或是向净人说:「你去向某某尊者邀请说,若他有任何需要可以向你提出。」
    6.3 若施主知道所供养的如法必需品被转移给其它比库而感不悦时,施主应当知道,比库所接受的如法必需品是可以以如法的方式任意使用的。当然,比库尽量不要在施主面前转供养给其它比库,因施主也许只认识或信敬这位比库而非其它比库。
        6.4 若净人已作邀请,比库在远行外出前可以直接给与「信息」,例如路上需要用到什么及其价值(如机票价格、签证费用等等)。
        6.5 若比库单独外出,可以预先告诉亲人或已作邀请的净人或施主有关「目的地的净人」的信息。
 
    7. 处理不净资具
       7.1 比库所拥有的金钱或舍堕物必须完全地舍弃给在家人(如父母亲)。若没有在家人的话,僧团必须派一位清净比库拿去丢掉。该犯舍堕比库无论如何都无法把它变成如法。舍掉后,比库不应还有想要取回之心。
        7.2 如果第一步错误(即比库接受金钱),由自己或净人买来的物品都成为「大非法物」(以钵为例,称为「第一钵」`pañhama patta'),整个僧团(包括出家五众:比库、比库尼、式叉摩那、沙马内拉、沙马内拉尼)都不得使用。
        7.3 该钱若如法舍掉后,居士再用该钱如法地供养物品的话,除了原来接受金钱的比库外,僧团即可以使用。
        7.4 第一步没错,但第二步错(即比库没有接受金钱,但比库跟净人处理资具的过程中犯错。如,比库叫净人,说:「你去买一个钵回来!」而用了「买」的字眼。)处理来的物品(以钵为例,称为「第二钵」`dutiya patta'),那么该比库不能用,而其它比库则可以用。
 
    8. 比库与净人之间的定位和态度
        8.1 净人,巴利语`kappiyakàraka',简称`kappiya',定义为:使事物成为比库允许接受或使用的在家人。
        8.2 有种错误的观念即认为「净人是替比库收钱的」。事实上,净人是在替施主保管供养比库如法必需品的钱。若他已如法邀请比库,则也替比库保管在需要时可以索取如法的物品。
        8.3 净人必须对三宝有信心,懂得一些基本的比库戒律,起码能以如法的方式护持比库与僧团,使比库清净地持好戒律。若净人经常使比库犯戒,比库也应更换净人。
    8.4 若比库藉不持金钱为名,却不少欲知足,把施主当银行、把净人当免费佣人,或怀疑净人吃钱而经常查账,或如妇人般讨价还价,犹如守财奴,失去了比库的持戒精神,枉为人天师范。如此不但让净人得不到善法益,而且惧怕而远离之,不敢当僧众净人,这就会对僧团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比库不应太多的干涉,当摄护六根、少欲知足。同样的,净人或居士也应该知道少欲知足的出家人还是很多的,而且僧团树大难免有枯枝,净人若遇到非少欲知足的出家人可以如法规劝,并应了解比库的修养是不断完善、渐净其心的,也许有朝一日他也能成为一位圣贤者。




[1]     台湾嘉义法雨道场有出版结缘。
[2]     「如法必需品」与「允许的生活用品」、「如法资具」是同义词。巴利语的`kappiyaü',古译为「净」,意为「允许的」、「如法的」;而`paccaya'则是指「资具」(衣、食、住、药等)。
[3]     Vimò.i,p.336.
[4]     Vin.i,p.246.
[5]     KhpA.pp.202-6.  ※原文翻译见本篇问答第68。
[6]     (心堕落47.)「无病比库可以接受四个月(病)缘(药品)的邀请,除了再请、常请外,假如从那(期限)超过而接受者,(犯)巴吉帝亚。」(Vin.iv,pp.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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